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,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,保监会发布了《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保监发〔2015〕14号),里面对团体保险的定义、团体保险的最低人数、团体保险所使用的条款和保险费率方面的要求、退费要求以及投保地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。
一、团体健康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,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。其中特定团体是指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。
二、团体健康险的投保人要求: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,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;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,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。
三、团体健康险的保险人数及其它要求: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,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。
四、团体健康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的要求: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。保险公司以批单、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,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。
其中:对于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,应按照《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变更备案;
对于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,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,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。 继续阅读